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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961821号“MONC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5768号
2023-12-18 00:00:00.0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淮川饰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淮川饰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7961821号“MONC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C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1914号“MONCLER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第6084726号“MONCL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人造珠宝”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MONCLER”商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进而也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构成侵犯。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61821号“MONC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淮川饰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淮川饰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7961821号“MONC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C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1914号“MONCLER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第6084726号“MONCL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人造珠宝”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MONCLER”商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进而也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构成侵犯。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61821号“MONC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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