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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48406号“贵人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94021号
2020-11-1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014840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武才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对第30148406号“贵人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始于1987年,是一家集运动鞋、服装及配套产品研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是近年成长最为迅速的中国民族运动品牌。“贵人鸟”经过申请人的真实、公开、合法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鞋服装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二、申请人第725350号“贵人鸟GUIRENNIAO及图”商标、第3347187号“贵人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通过长期使用、宣传、推广,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影响力,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复制和抄袭,具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主观目的,其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具有欺骗性和不良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恳请依法作出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品牌简介、大事记及线上店铺情况;
2、申请人品牌部分实体店铺照片;
3、申请人品牌宣传报道;
4、申请人品牌活动及广告投放情况;
5、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
6、申请人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
7、被申请人大量模仿他人知名品牌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情况;
8、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一次性婴儿尿布;防溢乳垫;宠物尿布;人用药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金品小霸王”、“九阳盼盼”、“蓝月亮”、“荥土达”、“木各兰士”商标等,其中大部分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部分已被驳回注册或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贵人鸟”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旨在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其中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如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金品小霸王”、“九阳盼盼”、“蓝月亮”、“荥土达”、“木各兰士”商标等,涉及多个商品类别,其中大部分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部分已被驳回注册或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构成囤积注册商标之行为。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武才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对第30148406号“贵人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始于1987年,是一家集运动鞋、服装及配套产品研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是近年成长最为迅速的中国民族运动品牌。“贵人鸟”经过申请人的真实、公开、合法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鞋服装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二、申请人第725350号“贵人鸟GUIRENNIAO及图”商标、第3347187号“贵人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通过长期使用、宣传、推广,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影响力,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复制和抄袭,具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主观目的,其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具有欺骗性和不良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恳请依法作出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品牌简介、大事记及线上店铺情况;
2、申请人品牌部分实体店铺照片;
3、申请人品牌宣传报道;
4、申请人品牌活动及广告投放情况;
5、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
6、申请人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
7、被申请人大量模仿他人知名品牌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情况;
8、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一次性婴儿尿布;防溢乳垫;宠物尿布;人用药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金品小霸王”、“九阳盼盼”、“蓝月亮”、“荥土达”、“木各兰士”商标等,其中大部分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部分已被驳回注册或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贵人鸟”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旨在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其中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如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金品小霸王”、“九阳盼盼”、“蓝月亮”、“荥土达”、“木各兰士”商标等,涉及多个商品类别,其中大部分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部分已被驳回注册或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构成囤积注册商标之行为。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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