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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21734号“洛神树下”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836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图驰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图驰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021734号“洛神树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洛神树下”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第30类“咖啡;茶;糕点”、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馆”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70143号、第54043752号“洛神山庄”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洛神”,因此双方商标已在该类别上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21734号“洛神树下”商标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果酒;烧酒(烈酒);清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图驰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图驰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021734号“洛神树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洛神树下”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第30类“咖啡;茶;糕点”、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馆”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70143号、第54043752号“洛神山庄”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洛神”,因此双方商标已在该类别上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21734号“洛神树下”商标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果酒;烧酒(烈酒);清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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