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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42413号“三木龙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700号
2025-04-10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公存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公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42413号“三木龙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木龙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轻钢龙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16794082号“龙”、第43809845号“龙牌”、第5409032号“北新龙”、第14005180号“极品龙”、第14005181号“顶级龙”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木材;非金属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第6类“轻钢龙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42413号“三木龙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公存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公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42413号“三木龙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木龙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轻钢龙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16794082号“龙”、第43809845号“龙牌”、第5409032号“北新龙”、第14005180号“极品龙”、第14005181号“顶级龙”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木材;非金属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第6类“轻钢龙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42413号“三木龙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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