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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96781号“小猪课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19220号重审第0000002056号
2025-05-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1196781 |
申请人:百鸣(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19220号《关于第61196781号“小猪课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02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0287839号“小猪揽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第56891692号“小猪月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第37687893号“小猪二手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之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上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第11981448号“小猪短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第53098785号“小猪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833822号“小猪月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928595号“小猪特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第59549585号“小猪特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9997305号“小猪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9999609号“小猪众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0708521号“小猪配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54171419号“小猪特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003443号“小猪能量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7023719号“小猪一口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0110496号“小猪月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经审查仅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已被驳回,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九、十、十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十、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19220号《关于第61196781号“小猪课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02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0287839号“小猪揽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第56891692号“小猪月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第37687893号“小猪二手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之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上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第11981448号“小猪短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第53098785号“小猪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833822号“小猪月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928595号“小猪特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第59549585号“小猪特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9997305号“小猪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9999609号“小猪众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0708521号“小猪配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54171419号“小猪特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003443号“小猪能量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7023719号“小猪一口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0110496号“小猪月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经审查仅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已被驳回,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九、十、十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十、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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