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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84304号“淮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1027号
2020-10-20 00:00:00.0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哲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哲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5584304号“淮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淮创”指定使用于41类“教育;辅导(培训);家教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28089号“创维”、第24458626号“创维 SKYWORTH”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教育;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组织彩票发行”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整体外观对比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电视机;收录机”商品上的“创维 SKYWORTH”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84304号“淮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哲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哲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5584304号“淮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淮创”指定使用于41类“教育;辅导(培训);家教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28089号“创维”、第24458626号“创维 SKYWORTH”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教育;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组织彩票发行”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整体外观对比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电视机;收录机”商品上的“创维 SKYWORTH”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84304号“淮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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