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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87610号“胖东来D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5802号
2022-08-02 00:00:00.0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超势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超势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0087610号“胖东来D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胖东来DL”指定使用于第41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5144号、第4850771号“胖东来DL”、第21147476号“爱在胖东来LOVEIN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电视商业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49610号“爱在胖东来LOVEIN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中文部分“胖东来”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爱在胖东来”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胖东来DL”“爱在胖东来LOVEINDL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是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将“胖东来”作为商号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087610号“胖东来D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超势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超势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0087610号“胖东来D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胖东来DL”指定使用于第41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5144号、第4850771号“胖东来DL”、第21147476号“爱在胖东来LOVEIN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电视商业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49610号“爱在胖东来LOVEIN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中文部分“胖东来”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爱在胖东来”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胖东来DL”“爱在胖东来LOVEINDL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是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将“胖东来”作为商号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087610号“胖东来D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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