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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45802号“KENT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60652号
2024-06-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8345802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哈沃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4日对第58345802号“KENT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76437号“KENDA TIRES及图”商标、第1807187号“KENDA及图”商标、第5427870号“KENDA及图”商标、第15196218号“KENDA EMERA”商标、第15196219号“KENDA KENVI”商标、第15196220号“KENDA Winter Gen”商标、第29112378号“KENDA 4titude”商标、第5224474号“建大KENDA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362952号“KE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各种轮胎;汽车内外胎”商品上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翻译、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知名公司简称及字号“建大”。四、被申请人作为一家贸易公司,在多类别上申请注册88件商标,反复申请注册“KENDA”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正当目的,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及抢注他人品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官网截图、厂区照片;销售区域图、店铺图片;驰名商标材料;媒体报道;排名情况;在先裁定;展会合同、发票;广告合同、销售合同、发票;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3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打气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九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12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各种轮胎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知名公司简称及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知名公司简称及字号的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知名公司简称及字号相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哈沃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4日对第58345802号“KENT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76437号“KENDA TIRES及图”商标、第1807187号“KENDA及图”商标、第5427870号“KENDA及图”商标、第15196218号“KENDA EMERA”商标、第15196219号“KENDA KENVI”商标、第15196220号“KENDA Winter Gen”商标、第29112378号“KENDA 4titude”商标、第5224474号“建大KENDA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362952号“KE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各种轮胎;汽车内外胎”商品上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翻译、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知名公司简称及字号“建大”。四、被申请人作为一家贸易公司,在多类别上申请注册88件商标,反复申请注册“KENDA”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正当目的,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及抢注他人品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官网截图、厂区照片;销售区域图、店铺图片;驰名商标材料;媒体报道;排名情况;在先裁定;展会合同、发票;广告合同、销售合同、发票;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3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打气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九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12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各种轮胎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知名公司简称及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知名公司简称及字号的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知名公司简称及字号相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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