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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4826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5567号
2025-06-06 00:00:00.0
申请人:王现章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82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8374号“TUCANO 啄木鸟及图”商标、第8847064号图形商标、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82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8374号“TUCANO 啄木鸟及图”商标、第8847064号图形商标、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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