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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53191号“佳洋和天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7242号
2024-01-26 00:00:00.0
异议人一: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名盛泉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名盛泉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7753191号“佳洋和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佳洋和天下”,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米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9111号、第520990号“洋河及图”、第1599550号“洋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烧酒;葡萄酒”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08086号、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香烟;雪茄烟;烟草”等。虽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847746号“和成天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蒸馏饮料;鸡尾酒”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香烟;烟草”商品上的“和天下”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该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53191号“佳洋和天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名盛泉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名盛泉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7753191号“佳洋和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佳洋和天下”,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米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9111号、第520990号“洋河及图”、第1599550号“洋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烧酒;葡萄酒”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08086号、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香烟;雪茄烟;烟草”等。虽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847746号“和成天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蒸馏饮料;鸡尾酒”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香烟;烟草”商品上的“和天下”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该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53191号“佳洋和天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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