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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635154号“AGUS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7963号
2022-12-09 00:00:00.0
申请人:LEONARDO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5154号“AGUS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17741号“AKUSTA 阿酷斯及图”商标、第41917738号“AKUSTA 阿酷斯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读音、显著性识别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商标“AGUSTA”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Agusta Westland的企业简介、媒体报道;申请人简介;进博会媒体报道;申请人名下商标资料;“AGUSTA”的网络检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5154号“AGUS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17741号“AKUSTA 阿酷斯及图”商标、第41917738号“AKUSTA 阿酷斯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读音、显著性识别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商标“AGUSTA”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Agusta Westland的企业简介、媒体报道;申请人简介;进博会媒体报道;申请人名下商标资料;“AGUSTA”的网络检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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