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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24572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83号
2020-04-02 00:00:00.0
申请人:王海清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汇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24572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1680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期间。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86585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67329号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文字“霸王鸟BAWANGNIAO”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汇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24572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1680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期间。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86585号“霸王鸟BAWANGN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67329号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文字“霸王鸟BAWANGNIAO”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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