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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075020号“麦古银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3334号
2025-06-05 00:00:00.0
申请人:东明创佳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行思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5020号“麦古银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6504号“麦古”商标、第68745532号“麦古”商标、第76480795号“古麦”商标、第148025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面条;食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麦古”,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文字“银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行思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5020号“麦古银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6504号“麦古”商标、第68745532号“麦古”商标、第76480795号“古麦”商标、第148025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面条;食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麦古”,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文字“银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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