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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71222号“召德ZHAO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7184号
2022-02-25 00:00:00.0
申请人:青岛召德圣迪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71222号“召德ZHAO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82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应予以撤销。第49535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人在先申请的“新召德”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独创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相关介绍、销售、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应被撤销的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中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青岛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71222号“召德ZHAO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82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应予以撤销。第49535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人在先申请的“新召德”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独创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相关介绍、销售、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应被撤销的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中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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