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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13270号“四知書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8765号
2017-11-28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四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3270号“四知書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49103号“四知堂及图”商标、第13720673号“四知堂SIZHITANG及图”商标、第13720674号“四知堂SIZHIT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四知”,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幼儿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3270号“四知書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49103号“四知堂及图”商标、第13720673号“四知堂SIZHITANG及图”商标、第13720674号“四知堂SIZHIT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四知”,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幼儿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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