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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40536号“懂千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843号
2025-05-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540536 |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优益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优益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540536号“懂千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千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除蚊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第22450695号“懂车帝”,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第61160634号“千川”,第51187147号“巨量千川”,第52261981号“巨量千川及图”,第51175311号“巨量千川”,第65214157A号“千川宝”,第65198630号“金千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02642号“懂车帝”、第50658357号“懂车帝说真的还得懂车帝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为第9类汽车资讯软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懂车帝”“巨量千川”系列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40536号“懂千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优益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优益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540536号“懂千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千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除蚊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第22450695号“懂车帝”,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第61160634号“千川”,第51187147号“巨量千川”,第52261981号“巨量千川及图”,第51175311号“巨量千川”,第65214157A号“千川宝”,第65198630号“金千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02642号“懂车帝”、第50658357号“懂车帝说真的还得懂车帝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为第9类汽车资讯软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懂车帝”“巨量千川”系列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40536号“懂千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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