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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66993号“江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583号
2025-04-24 00:00:00.0
异议人: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志
异议人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姚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766993号“江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江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锭、贵金属制盒”。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9620号、第7081823号、第7084260号“江铃”、第4744519号“江铃汽车”、第535671号“JM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汽车燃料、柴油”、第12类“汽车”、第14类“奖章、铜制纪念品”、第20类“车辆用非金属锁、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轻型汽车”商品上的“江铃”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6993号“江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志
异议人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姚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766993号“江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江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锭、贵金属制盒”。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9620号、第7081823号、第7084260号“江铃”、第4744519号“江铃汽车”、第535671号“JM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汽车燃料、柴油”、第12类“汽车”、第14类“奖章、铜制纪念品”、第20类“车辆用非金属锁、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轻型汽车”商品上的“江铃”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6993号“江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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