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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77549号“缪西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167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缪西娅·普拉达·比安奇
共同申请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连云港市十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缪西娅·普拉达·比安奇对被异议人连云港市十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77549号“缪西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缪西娅”指定使用在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511960号“MIUCCIA”、第3147248号“缪缪”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0530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使用在第9类“眼镜”、第18类“旅行箱”、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第G686197号“MIU MIU”商标,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第3147249号“缪缪”、注册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的第3147251号“缪缪”、注册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的第3147250号“缪缪”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姓名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77549号“缪西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共同申请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连云港市十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缪西娅·普拉达·比安奇对被异议人连云港市十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77549号“缪西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缪西娅”指定使用在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511960号“MIUCCIA”、第3147248号“缪缪”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0530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使用在第9类“眼镜”、第18类“旅行箱”、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第G686197号“MIU MIU”商标,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第3147249号“缪缪”、注册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的第3147251号“缪缪”、注册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的第3147250号“缪缪”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姓名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77549号“缪西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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