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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23070号“番茄作家助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7565号重审第0000001840号
2025-04-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7923070 |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7565号《关于第57923070号“番茄作家助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19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2932号、第26699059号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已被撤销,基于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地质勘测”服务已无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由“番茄作家助手”组成,而各引证商标均包含“番茄”文字,双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若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依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2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学;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驳回复审决定中引证的第47153002号、第47187276号、第51305432号、第51315601号、第15685560号、第47169270号、第47169277号、第471798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五、七、九、十二、十四、十六、二十一、二十四)所有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3853号、第12153855号、第16024556号、第23119245号、第2669905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十、十一、十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92期、第1792期、第1790期、第1797期、第184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91014号、第56371878号、第5790873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十七、十九、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七、十九、二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5、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168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16325号、第28584472号、第31175235号、第17264845号、第148677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六、十三、二十二、二十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番茄”,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十三、二十二、二十三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地质勘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十三、二十二、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十三、二十二、二十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地质勘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7565号《关于第57923070号“番茄作家助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19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2932号、第26699059号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已被撤销,基于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地质勘测”服务已无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由“番茄作家助手”组成,而各引证商标均包含“番茄”文字,双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若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依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2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学;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驳回复审决定中引证的第47153002号、第47187276号、第51305432号、第51315601号、第15685560号、第47169270号、第47169277号、第471798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五、七、九、十二、十四、十六、二十一、二十四)所有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3853号、第12153855号、第16024556号、第23119245号、第2669905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十、十一、十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92期、第1792期、第1790期、第1797期、第184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91014号、第56371878号、第5790873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十七、十九、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七、十九、二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5、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168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16325号、第28584472号、第31175235号、第17264845号、第148677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六、十三、二十二、二十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番茄”,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十三、二十二、二十三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地质勘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十三、二十二、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十三、二十二、二十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地质勘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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