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7598459号“探险者 TAN XIAN ZHE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3678号
2022-01-11 00:00:00.0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绍兴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7598459号“探险者 TAN XIAN Z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探险者 TAN XIAN ZH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0类“纺织品精加工;织物防水处理;服装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28884号“探路者”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布匹防水处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精加工;织物防水处理;服装制作;皮革加工;印刷;照片冲印;艺术品装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异议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防水服”商品上的第3003472号“探路者”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因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598459号“探险者 TAN XIAN ZHE及图”商标在“纺织品精加工;织物防水处理;服装制作;皮革加工;印刷;照片冲印;艺术品装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绍兴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7598459号“探险者 TAN XIAN Z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探险者 TAN XIAN ZH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0类“纺织品精加工;织物防水处理;服装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28884号“探路者”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布匹防水处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精加工;织物防水处理;服装制作;皮革加工;印刷;照片冲印;艺术品装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异议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防水服”商品上的第3003472号“探路者”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因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598459号“探险者 TAN XIAN ZHE及图”商标在“纺织品精加工;织物防水处理;服装制作;皮革加工;印刷;照片冲印;艺术品装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